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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肇庆市辖区内注册并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未曾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五)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所规定的要求。
补助:
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5万元